| 擅自离职使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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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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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日前,徐某因向单位提出辞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职,被法院判令向其所属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0余元。
1992年10月,徐某与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1992年10月起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止,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2001年11月,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辞职,在未经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离职。后双方发生矛盾纠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离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令徐某向其所属单位支付违约金。
评析:近年来,劳动者提请辞职因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而败诉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山东寿光为例,去年5月份以来,该市法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79件,其中劳动者因擅自离职而败诉的就达32件。《劳动法》第16条、17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第31条又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徐某辞职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属单位,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又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就擅自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
在此,笔者提醒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在单位不批准的情况下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要及时起诉,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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