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跳槽三方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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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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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2年10月12日到新城美发店上班,试用两个月后,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老板发现李某很聪明,又很勤劳,便于2003年2月派其去广东某美发学校深造,并报销了李某往返路费和一半学费共计2850元。李某于2003年5月学成回店后,技术大有提升,很快成了店里的“坐堂大师”,每月工资500元底薪加提成,平均收入在2500元左右,李某的顾客也络绎不绝。
老板眼看李某成为技术骨干,怕留不住人才,便于2003年8月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每月工资中扣保证金500元,合同期满连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李某虽签了补充协议但心存不悦,认为老板太不够意思。此事被标致美发店老板知道后,便私下找到李某,以不收保证金,且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的条件,要求李某到标致店工作。李某欣然同意,并在2004年1月31日干满当月后单方终止合同,不辞而别。
2月中旬,李某找到新城美发店老板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并结算1月份工资,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遂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称:新城美发店收取其保证金达2500元(3个月)且拒付1月份工资2760元(含500元基本工资),要求为其追还保证金和讨回应得工资。
监察支队受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核实,李某与新城美发店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且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应双倍赔偿损失;李某未与新城美发店终止合同就在标致美发店上班,且签订了一年期合同;新城美发店收取了李某保证金2500元并欠一个月工资2760元;新城店老板多次要求李某回店上班,到案发为止,该店仍未聘到同级美发师,因此该店收入同比下降约3000元。
处理结果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按照《劳动法》第17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0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新城美发店收取保证金2500元应予以全部退还,且依法处罚金1000元;李某1月份工资2760元应予支付。
2、李某单方终止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应双倍赔偿其损失。认定损失费为2500元,培训费2850元,应双倍赔偿10700元,李某承担25%赔偿份额计2675元。
3、标致美发店明知李某未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其性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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