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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的辞职有效吗? 【字体:点击缩小 点击放大
她的辞职有效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案情:

      于夏丽是某市东华化工有限公司仪电工程师。2002年8月31日,于夏丽的父亲到于夏丽所在的公司,找到于夏丽所在仪电室主任袁某,说于夏丽生病,来替她请假,并给袁某看了由医院开具的一份诊断内容为“头痛、失眠”的诊断证明。此后于夏丽一直未到公司上班。2002年9月25日,于夏丽到公司向人事劳动处递交一份辞职报告,要求辞职。2003年1月28日,公司下发文件,以于夏丽自2002年9月2日起一直旷工为由,将于夏丽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于夏丽及家人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审理:

      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于夏丽及其代理人提出:1、于夏丽及家人没有收到公司的除名及解除合同文件;2、于夏丽所得病为精神病,因怕影响不好,才未向外声张。但于夏丽的父亲替于夏丽向袁某请假时,已告诉他实际情况了,随后袁某还到于家给于夏丽做工作,要她安心休养。于夏丽病中所写辞职报告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3、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2款和原劳动部[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于夏丽可享受2年以上病假,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于夏丽所在公司认为:1、按公司制度规定,请长期病假应到公司人事劳动处办理手续,仪电室无权批准。所以公司认为于夏丽2002年9月2日起旷工;2、于夏丽2002年9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公司未批准情况下,就不上班,公司才在2003年1月30日下发除名文件;3、于夏丽此前要求公司更换工作,并表示不想再干下去,辞职是其真实意思。

     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查明,于夏丽在2002年9月13日经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即抑郁症,症状为“意识清楚、焦虑、情绪低落、有强迫思维”。

     此案在讨论中,争执激烈,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1、于夏丽所请病假是否有效;2、于夏丽辞职有效吗?3、公司对于夏丽除名和解除合同的决定是否有效。

     对第一个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于夏丽生病后,其父及时代她向仪电室主任袁某请了假,并告诉袁某于夏丽的真实病情,袁某虽然无权批长假,但他是于夏丽的直接领导,他同意,就代表公司同意,有什么问题是企业与袁某之间的问题,这个请假行为有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请假行为无效,理由是东华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持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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