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洁工理应受到《劳动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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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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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诉人:李××,女,汉族,36岁,初中文化,某单位清洁工。
申诉人:段××,女,汉族47岁,小学文化,某单位清洁工。
被诉人:巴中某单位
案由:辞退争议。
申诉人李××、段××二人诉称:我们二人分别于1988年3月和1980年2月按照某单位的安排从事街道清洁工工作,至今工龄分别为14年和22年之久。期间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一年365天,天天如此,从未有节假日,大年三十团年时我们也还要扫大街运垃圾。而我们的工资待遇又极其低,一二十年来一直是在200元至300元之间,节假日也未发过加班工资。尽管如此辛苦,待遇如此低,我们仍兢兢业业地工作,多次受到领导的表彰和城市居民的好评,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1999年7月20日原巴中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将我们二人辞退。我们不服,申诉到原巴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11月29日原市仲裁委裁定某单位口头辞退无效,应予撤销,要求将我们收回安排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其他清洁工同等待遇。某单位对仲裁委的裁定迟迟不予落实。迫使我们四处奔波上访,直到2000年1月5日才通知我们到回风干道从事清扫工作,工资由300元降到200元。我们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与其他清洁工同酬都遭到某单位的拒绝。2001年3月28日,某单位又以清洁公司的名义给我们发了一个未加盖公章的通知,要求我们从4月1日起交回工具、工作服,解除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我们不服,又向巴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撤销清洁公司未加盖公章的那个通知,补发我们几十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发我们第一次被辞退期间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金及其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单位应给我们缴纳的保险费。
被诉人辩称:第一,李××、段××所诉事实过去已向原巴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过申诉,原市仲裁委已作过裁决。不应该就同一事实向现巴中市仲裁委申诉。第二,申诉人与被诉人没有劳动关系。李××、段××不是我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双方是一种承包关系,所以解除合同不应给予经济补偿。第三,申诉人即使是我单位的临时工,也不应有社会保险,他们和正式工应有区别。第四,申诉人的工资分路段标准支付。一级路段每人每月300元,二级路段每人每月250元,三级路段如回风干道、南龛路每人每月200元。由于一、二级路段已没有空缺岗位,只有到回风干道去上班,所以每人每月工资200元。第五,我单位1999年7月、2001年3月两次辞退李××、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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