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宾馆可否辞退乙肝病毒携带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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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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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徐某某于2002年6月应届初中毕业,7月1日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未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合同期限为三年(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10月1日)。7月3日,宾馆对新招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徐某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第二次(7月8日)徐某某做两对半检查,结果徐某某仍是表面抗原呈阳性,e抗原呈阴性(传染性极小)。县卫生防疫站依据有关法规颁发了健康证。对健康证的真伪问题,当地仲裁委员会曾委托地区卫生防疫站进行认定。其结论与县卫生防疫站相同,即申诉人徐某某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可以从事客房服务工作。徐某某进宾馆后,曾收到当地电大的入学通知,后自愿放弃。在宾馆,徐某某先后从事客房服务和洗被单工作,基本上能完成工作任务。2002年12月6日,宾馆对徐某某发完工资,退还合同保证金300元,以徐某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送回家(无文字通知)。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1. 宾馆支付徐某某赔偿费用955.50元(7个月工资的70%)
2. 宾馆支付徐某某劳动合同违约金300元。
案例评析
宾馆与徐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徐某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可以从事餐饮以外的客房服务工作,未达成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宾馆辞退徐的作法不妥,应当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从徐的实际情况看,因宾馆解除合同,致使徐耽误了一年时间,减去已上班的时间,宾馆应赔偿徐余下7个月的生活费。
目前,个别用人单位歧视曾染“非典”治愈的员工,甚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作法同样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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