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赌气不上班旷工可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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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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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郑某系某矿务局职工医院传染科护士,因对分配在传染科工作有意见,平时不按时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不坚守工作岗位,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医院对其虽多次进行批评教育,但郑某改进不大。1994年9月13日,一病人住院时领被祷、暖水瓶等用品时,一个多钟头找不到郑某,病人很有意见,将此情况反映到院部。副院长找郑某谈话,对其失职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郑某态度不好,副院长让其停止工作检查。郑某赌气回家,直到国庆节后才回院上班。医院根据郑某平时的表现和这次违纪旷工,决定将其除名。郑某认为自己不上班是副院长让其停职检查,不能算旷工,不服除名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郑某平时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服务态度不好。9月13日副院长对其进行批评后,让其把工作交给另一名护士写检查,郑某赌气跑回家一连21天不上班,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旷工。经调解无效,裁决维持该医院对郑某予以除名的决定。
评析: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问题是郑某的旷工行为能否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若郑某旷工属无正当理由,企业除名合法;若郑某旷工有正当理由,则企业除名不合法。从案情看,郑某旷工是没有正当理由的。郑某称自己不上班是该院副院长让其停职检查,因而不能算旷工,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事实很清楚,副院长在对郑某提出批评后,因郑某态度不好,才让其把工作交给另一名护士写检查。副院长让其停止工作写检查,并没有让其离开医院跑回家。在医院停止工作写检查和赌气跑回家几十天不上班是完全不同的。再说,郑某跑回家后一直到上班也没有写出检查来。因此,该医院认定郑某的行为是无正当理由旷工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郑某的工作表现,除了适用除名外,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一)的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郑某工作中有上述违纪表现,且经批评教育改进不大,又无故旷工,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又不好,该医院也可以对其按违纪作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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