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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开了病假条外出从事经营旷工,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 【字体:点击缩小 点击放大
职工开了病假条外出从事经营旷工,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案例:某市农牧工贸公司职工陈某,1995年4月由其弟向公司代交病假条三次,休息时间四周。在其病休期间,伙同他人为某水产公司到河北、山西、广州等地购买水产品,从中获利。陈某病休期间外出从事有报酬的经营活动被公司发现后,公司按连续旷工18天将其除名。陈某不服,认为自己有病假证明,不属无正当理由旷工,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陈某与他人合伙去河北、山西、广州等地为某公司联系水产业务,并从中获得报酬,外出长达18天。陈某外出时并未生病,陈某交待其弟在自己外出后向公司送交病假条,第一次开出的病假条一周期满后,其弟见陈仍然未归,又去医院通过熟人开具了第二张病假一周的证明,之后,陈某弟弟又以同样手法开出了延续第三张请病假两周的证明。鉴于上述事实和陈某过去曾有过旷工行为,公司曾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但陈某不思悔改,弄虚作假,以休病假为借口外出从事经营活动,连续旷工达18天,裁决维持该公司对陈某除名处理的决定。

    评析: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认真调查后作出维持该公司对陈某除名决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职工陈某采取开假病假证明的欺骗手段,不上班外出从事不法经营活动长达18天,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公司对其作除名处理适用法规准确。本案可以从两方面给人以启示:

    (一)对职工而言,遵纪守法,老实做人,是正确的选择,人们常说,吃亏在于不老实。国家法律、法规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弄虚作假、胡作非为者,不仅不给予保护,而且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制裁。本案中,陈某玩弄手段,欺骗单位,有意旷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自己心里是清楚的,被公司作出除名处理后本应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然而他没有这样做,还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说明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缺乏正确认识,还企图钻执法机关的空子,这是极其错误的。

    (二)对用人单位而言,处理违纪职工,应坚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大胆行使用人自主权利。《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依此奖惩职工的权利。企业只要坚持依法办事,奖惩分明,其合法权益也必然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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