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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孔某,女,26岁,系某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制药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47岁,系某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制药厂.厂长。
1995年4月,被诉人制药厂要求每名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2000元,申诉人孔某因家庭生活困难没有交风险抵押金,被被诉人停止工作20天,后被除名。申诉人孔某对此不服,于1995年6月2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劳动权利。
调查过程
申诉人孔L某1992年人厂与被诉人制药厂签定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 1995年4月,制药厂主管单位某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做出《关于增强全体员工风险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年度进出口任务的决定》。制药厂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关于实行风险抵押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规定制药厂每名职工必须向厂方缴纳2000元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还本不付息,职工正常工作,完成任务指标,厂方以奖金形式返还给职工。申诉人孔某与其爱人同在制药厂工作,按照规定应缴纳4000元风险抵押金,孔某的老母亲身患癌症,孩子正在读小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一时难以凑足4000元风险抵押金,只好先让其爱人缴纳了2000元风险抵押金。1995年5月3日,厂方规定的最后缴纳风险抵押金期限已到,1995年5月10日,被诉人制药厂厂长办公室决定:对孔某等五名不按时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从5月11日起停止工作,在家待岗,停发工资,什么时候交上风险抵押金什么时候安排工作。1995年6月2日被诉人以“孔某拒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严重违反厂方规定”为由,从1995年6月2日起予以除名,并扣发其爱人两个月奖金。
分析意见
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还给职工本人。”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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