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妊娠反应请假未准不上班企业不应以旷工为由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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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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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机车车辆厂女工肖某1994年10月3日结婚,1995年3月怀孕后因妊娠反应强烈,头晕呕吐,向工段长蔡某口头请假,蔡某未作答复,肖某从1995年3月19日起未到厂上班,一直在家休息。在此期间,该厂曾三次派人到肖某予以除名的决定。肖某7月4日回厂上班时,工段长通知她因连续旷工超过15天,已被除名。肖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肖某怀孕后妊娠反应大属实,该厂在肖某缺勤期间也确去期其家找过,认为肖某虽然旷工,但其理由充足,该厂对其请假不作答复不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撤销该厂对肖某予以除名的决定。
评析: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工肖某因妊娠反应请假休尚未经批准就不再上班是不对的,但该车辆厂对肖某按旷工予以除名显然也是不恰当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该厂对肖某除名的决定是正确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企业适用这一规定对旷工职工作出除名处理时,必须分清其是否有正当理由,即看其是否属无故旷工,凡是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达到规定天数的,企业可以除名;凡是有一定理由不属职工有意旷工,且不是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一般不应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本案中,职工肖某并非无故旷工,而是因妊娠反应强烈,难以从事正常工作,请假未经批准才未上班的。因此,该厂对其认定无正当理由旷工是不符合事实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由于生理机能发生变化而出现一些身体不适的种种反应,是正常的现象,企业应对女工给予特殊的照顾。对此,国家规定了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以及不准延长工作时间,不准上夜班等多方面的保护措施。女工在“三期”期间因生理原因引起的身体不适,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作适当调整,需要休息的,女工提出请假企业应当批准。本案中,职工肖某因孕期妊娠反应强烈,头晕呕吐,向工段长口头请假,工段长不予表态是不对的,肖某向工段长请假事实是存在的。可见,该厂对肖某作旷工处理是不妥的。当然,女职工在孕期如果身体并无不适或妊娠反应不大,能够坚持上班而有意逃避劳动,无故旷工而不接受批评教育的,企业可以区别情况依照具体违纪程度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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