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违章酿成交通事故企业作除名处理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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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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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某系某市运输公司司机,1995年6月26日驾驶带拖斗运输卡车在行驶途中,因超速,加之雪后路滑能见度差,与对面驶来的一辆大客车相撞,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外,造成客车三名乘客受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公司决定黄某停止开车,责令其交出车钥匙,另行安排工作。黄某认为事故尚未处理,责任还未分清,坚决不交车钥匙。1995年7月11日,公司作出决定将黄某除名。黄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黄某出交通事故既有超速行驶违章的一面,也有汽车轮胎平滑无牙,黄某多次反映公司未能解决的一面。公司在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停止其开车让其交回车钥匙属于其内部管理,并无不妥,但以此为由对黄某予以除名处理不当。经调解,该公司撤销了对黄某除名的决定。
评析:除名,是对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达到规定期限的一种处理方式。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具备旷工行为的职工,企业才能适用这一规定予以除名,而其他违纪行为不适用除名的规定。本案中,黄某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事后又不接受公司停止开车交出车钥匙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但黄某并没有旷工的事实,该公司可以按奖惩条例或辞退违纪职工的有关规定作出纪律处罚,不能对其按旷工作除名处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我国目前适用于企业奖惩职工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两部法规对职工违纪问题按照性质、情节的不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两部法规,关系到企业对职工惩处是否有效的关键。在这两部法规中,企业对职工予以惩处最后终止劳动关系的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开除。它是给予职行政处分最为严厉的一种,对于符合行政处分条件的,情节严重必须给予开除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但企业在适用这一处分时,要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方能有效。第二种是除名。除名是专门针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它只适用于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职工,其他违纪行为不能适用除名这种方式。第三种是辞退。辞退主要是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可以适用。这种方式同开除相比,在违纪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主要是程序上不太一样,辞退违纪职工不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只征求工会意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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