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探亲因故未归旷工被除名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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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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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5年5月10日,某光电厂职工何某经领导批准回东北老家探亲,假期20天。探亲期间在协助亲友修盖房屋时不小心摔伤,造成左腿骨折,住进当地县人民医院治疗。何某住院期间委托其亲友向单位打电话说明情况,由于何某亲友急于盖房,忘记何某的委托,没有向何某所在单位打电话。1995年7月13日何某病愈出院后受回单位上班。不料,单位以何某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何某予以除名。何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何某探亲期间摔伤住院属实,何某委托其亲友向单位打电话说明情况也有亲友证明,认为何某探亲期满未归有其客观原因,将其视为旷工不妥,经调解,该光电厂撤销了对何某除名的决定。
评析: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关键是如何认定何某的旷工问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在对职工的旷工行为作出除名决定时,必须弄清旷工的性质,看看其是否是无正当理由且经常旷工,职工只有符合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的条件,企业才可以对其除名。所谓无正当理由,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这里所说的不可抗拒的因素一个重要含义是指非职工主观因素所致。本案中,何某摔伤属意外事故,何某远离单位探亲摔伤后住院治疗,难以亲自履行请假手续,而委托其亲友代为请假,亲友又忘记,这责任不在何某,即使何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其摔伤住院不能上班也属正当理由,并非故意旷工。再则,何某也没有经常旷工的行为。因此,该厂对何某以旷工15天以上为由予以除名是不妥的,对何某旷工性质,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时间的,企业才可以除名。本案中,何某因病住院旷工只是初次,并非经批评教育无效。
当然,从本案的情况看,何某对旷工也有一定责任。何某摔伤住院后虽然委托其亲友向单位打电话说明情况,但请假是否落实应当问问亲友,只作交待就不再过问显然不慎重,说明何某组织纪律观念还不强。这是职工应从本案中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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