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与同事打架后长期装病旷工被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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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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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衬衫厂职工杨某1993年1月10日与同事刘某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杨某以被刘某打伤为由长期装病不上班,经厂方多次做工作无效,自1994年6月至1995年7月累计旷工达132天。该厂1995年8月7日做出决定,将杨某予以除名。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对其除名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调查核实:杨某与同事刘某打架后,刘某及其亲属曾先后五次到杨某家中赔礼道歉,并陪其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心脏、头颅未见异常。杨某自称心脏有病的,但又提不出医院的病历记载和医生证明,也未履行过请假手续。杨某在歇工期间曾收到过厂方五次“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但未到厂上班,认为杨某旷工事实存在。在调解未成后,裁决维持该厂对杨某予以除名的决定,仲裁费160元由杨某承担。
评析:这是一起职工因与同事打架而装病长期不上班造成旷工被除名的劳动争议案件。此案的焦点是杨某旷工的事实理由能否成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该条规定中的无正当理由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班,即属无正当理由旷工。本案中,杨某与同事刘某发生打架问题后,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身体异常,证明杨某并没有因打架造成疾病,杨某自称心脏有病又拿不出任何医疗证明,在无病情证明的情况下,长期泡病号不上班,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其行为完全是无正当理由。因此,该厂对其按旷工除名是正确的。
从程序上看,本案中该厂对杨某予以除名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杨某与刘某打架后不上班,厂方多次对其做过工作,特别是在杨某旷工期间,厂方曾五次发出“职工旷工劝告通知书”,说明厂方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才决定予以除名的。
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是一种违纪行为,对旷工违纪的职工法律规定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目的就是以此来约束职工,严明劳动纪律。本案中职工杨某与同事在工作中打架,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对此,杨某应有正确的态度,不能借此来要挟对方,更不能借此放纵自己,违反劳动纪律。结果,受到应有的纪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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