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理变无理屡诉亦屡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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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摘录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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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企业开除违纪职工的劳动争议案,职工不服开除两次申诉,企业不服裁决四次上诉。历时两年,经过两裁四审,均以企业败诉而告终。被处理职工所犯违纪事实清楚,但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开除职工,在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又执意坚持提出不正当的理由,使其有理变为无理,累诉累败,教训深刻。
第一次申诉
申诉人梁某在1992年8月,由被诉人四川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收为下属制药厂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1999年5月4日,企业将梁某由蛋白2室调整安排到蛋白分离室工作。5月11日下午5点上班时,分离室组长安排梁某冲洗2号罐,梁某没有经过复核,错将盛有2+3血浆的3号罐当成2号罐打开阀门放水冲洗。10分钟后,梁某发现清洗的液体未冲走,方知开错阀门并立刻关闭了3号罐,随即向车间领导报告。车间主任到事故现场,虽组织人员采取回收打捞措施,但仍流失血浆100升,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5月14日梁某向企业呈交了书面检查,承认此事故是自己责任心不够,业务不熟悉造成,应负一切责任。6月18日该企业法定负责人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厂籍处分,6月21日企业有关领导以口头方式半开除决定告诉梁某。8月12日梁某以企业对本人开除处分程序不合法为由,向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消企业的开除处分决定。
县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被诉人企业经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申诉人梁某给予开除处分,以口头方式告诉梁某,未送达书面决定,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对职工开除处分经用人单位法定负责人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送达书面决定给本人的法定程序。在对此案调查审理中,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答辩书,不向仲裁委提供梁某造成生产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拒不到庭参加审理。县仲裁委于1999年10月20日以开除程序不合法为由,依法作出缺席裁决,撤销四川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梁某的开除处分决定。
该企业不服裁决,以仲裁程序违法,事实认定有误,企业对梁某的开除处分就是按《劳动合同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由,向双流县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工作责任心差,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企业对梁某开除处分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必经程序。企业以开除梁某的处分方式,实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199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四川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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